法维刑辩团队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遇到过很多当事人咨询把人打成了轻伤,还能够和解解决吗?能不能不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这不就是说,只要故意伤害导致一个人轻伤的,就应当立案调查,应当做出有罪判决吗?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致人轻伤,警察一定要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乃至最终由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对凶手判刑?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不是所有的致人轻伤行为,都要立案、审查起诉、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根据这些规定,致人轻伤的案件,被害人是可以提起自诉的,那么就可以达成和解而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诉讼中达成和解,与在立案之前达成和解,效果基本是一样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造成轻伤结果,也不一定要刑事立案调查。
其次,致人轻伤也不一定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对于刑法分则中的每一个罪名都是适用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可见,即使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只要是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所有致人轻伤的行为都刑事立案、审判,在司法实践上并不现实。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打小闹都有可能产生轻伤的结果,如果一概立案侦查,尤其是凶手早就诚心悔过、赔钱获得谅解的案件,也全部立案侦查,推送到法院,走完整个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浪费了巨大的资源,而且也没有可行性,案件数量多,而目前的司法资源不可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