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关律师说法:海关走私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5-22 访问人数: 2653
海关走私处罚标准: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活动涉及所有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处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编制海关统计等许多方面,每天都要对外作出大量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又常常涉及许可海关规范性文件)。由于种种原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海关行政管理活动中,难免会出现执法偏差,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犯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全部认同,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当事人咨询:我朋友是中港车司机,帮人带了一包钻石过关。在过关时,被海关查车,当场在车头查到了那包钻石,人、车、钻石都被扣留。后来人又转到看守所关押了。请问像他这种情形,是在通关现场查获了走私货物,货物没有流入国内市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一、海关走私案件办案程序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其中: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缉私民警当日对该案行政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人雇请,驾车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