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产销售伪劣药品与生产销售假药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05-27 访问人数: 2944
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什么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是怎么量刑的?是不是你也有这样的疑问?
一、有疗效的好药为什么也会被认定为“假药”?
我国刑法中假药的定义,由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了明显成份不符合标准的“典型假药”以外,还有六种“非典型假药”,是按照假药论处的,它们是: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陆勇案中的格列卫由印度公司生产,未经我国批准进口,因此按照刑法以假药论处。陆勇案件详情
在实务当中,其实还有大量有治疗效果的好药,但是被认定为假药的案件。
我国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销售假药罪的?
其实曾经的销售假药罪并不是现在这样规定的。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就是说,只有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涉案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会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要证明一种药品在人体服用以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取证非常困难。为了保护药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在法条中去掉了这个条件。
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标准。
胡伟新介绍,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两高”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即《解释》
第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